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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7民初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荣梅与郭改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梅,郭改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7民初1813号原告:张荣梅。被告:郭改花。原告张荣梅与被告郭改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荣梅、被告郭改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荣梅诉称,原、被告系亲戚关系。2015年12月底,被告以买房为由从原告处借款3万元现金,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2016年4月,原告因经营资金紧张,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以没钱为由拒绝偿还。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2017年3月16日,原告再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仅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郭改花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陈述现在没有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的能力。本院认为,被告郭改花承认原告张荣梅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因此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及时偿还原告3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改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荣梅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郭改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苗林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