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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121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与麦丽兴、刘其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麦丽兴,刘其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21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丰华北路160号。负责人:吴明。被执行人:麦丽兴,女,198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刘其岳,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与被执行人麦丽兴、刘其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5408.78元、利息人民币5732.32元,罚息人民币467.8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81607.94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1月20日,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40.22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报告。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依职权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向佛山市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档案馆房地产档案室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麦丽兴在佛山市范围内有位于顺德区龙江镇龙江社区居民委员会文华路2号佛奥康桥水岸496号汽车位登记,该车位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并在拍卖过程中,本案待上述案件处理后直接参与分配;向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88214.56元(含执行费1205.1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121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建军执行员  容毓伟执行员  谭琨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谭世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