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4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钢铁集团济钢板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钢铁集团济钢板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4民初736号原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东平大街159号。法定代表人刘桂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伊雪梅,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闻,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钢铁集团济钢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1号。法定代表人徐有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钢铁集团济钢板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2元,减半收取986元,由原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方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汤慧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