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民初2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许占华与刘永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占华,刘永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2620号原告许占华,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告人刘永彬,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原告许占华诉被告人刘永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许占华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占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占华撤回起诉。诉讼费429元,诉讼保全费455元,由原告许占华负担。审判员 左忠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XX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