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84民初2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许占华与刘永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占华,刘永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2620号原告许占华,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告人刘永彬,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原告许占华诉被告人刘永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许占华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占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占华撤回起诉。诉讼费429元,诉讼保全费455元,由原告许占华负担。审判员  左忠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XX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