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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1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董智莉与张玉连、李兰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智莉,张玉连,李兰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1民初1007号原告:董智莉,女,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鹤岗市于生房地产公司萝北分公司经理,住萝北县凤翔镇人寿保险综合楼。被告:张玉连,男,195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萝北县凤翔镇亚翔综合楼。被告:李兰君,女,195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萝北县凤翔镇亚翔综合楼。原告董智莉与被告张玉连、李兰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二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智莉撤诉。案件受理费9,228.00元,减半收取计4,61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万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艳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