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1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董智莉与张玉连、李兰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智莉,张玉连,李兰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1民初1007号原告:董智莉,女,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鹤岗市于生房地产公司萝北分公司经理,住萝北县凤翔镇人寿保险综合楼。被告:张玉连,男,195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萝北县凤翔镇亚翔综合楼。被告:李兰君,女,195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萝北县凤翔镇亚翔综合楼。原告董智莉与被告张玉连、李兰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二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智莉撤诉。案件受理费9,228.00元,减半收取计4,61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万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艳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