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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民初3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某与罗某1、罗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罗某1,罗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3494号原告:陈某,男,199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守会,丰县梁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1,女,1990年出生,汉族,护士,住丰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罗某2,男,汉族,农民,住丰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陈某与被告罗某1、罗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2017年7月17日,原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史宝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夏 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