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1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廖洪景与陈建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洪景,陈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1执564号申请执行人:廖洪景,男,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居民,住衡阳县长安乡塘关村黄古组。被执行人:陈建平,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居民,住衡阳县洪市镇太和村三合组。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廖洪景与被执行人陈建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0421民初字15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陈建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建平在2016年11月2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廖洪景与被执行人陈建平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廖洪景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陈建平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廖洪景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王新学审判员 李传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