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沈金芳与赵宗民、熊武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金芳,赵宗民,熊武娟,河南李义农业有限公司,乔文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1522号原告:沈金芳,女,汉族,生于1965年6月8日,住河南省宜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国卫,河南法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反诉、上诉。被告:赵宗民,男,汉族,生于1962年9月23日,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熊武娟,女,汉族,生于1968年12月25日,住河南省宜阳县。以上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西川,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调解、代领法律文书。被告:河南李义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乔文会,该公司经理。被告:乔文会,男,汉族,生于1950年12月25日,住河南省宜阳县。原告沈金芳与被告赵宗民、熊武娟、河南李义农业有限公司、乔文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沈金芳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金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85元,由原告沈金芳承担。审判员 阮依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梅红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