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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4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潘玉良与肖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玉良,肖宁,林忠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4民初1358号原告:潘玉良,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文,云南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肖宁,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四川省长宁县,现住弥勒市。第三人:林忠贵,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四川省隆昌县,现住昆明市西山区。原告潘玉良与被告肖宁、第三人林忠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潘玉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潘玉良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程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云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