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25民初4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计明峰与李志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明峰,李志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4166号原告:计明峰,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李志胜,男,38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计明峰诉被告李志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计明峰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志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计明峰撤回对被李志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7.60元,减半收取387.80元,由原告计明峰负担。审判员 马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跃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