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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2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陆先胜等十五人诉西安市新城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先胜,陆福安,王卫东,王铁宁,王红茹,陆卫红,夏菊芳,王恩利,张胜利,宇加强,陆安旺,王红卫,陆丽鲜,王琴歌,许淑英,西安市新城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7102执78号申请人陆先胜,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陆福安,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王卫东,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王铁宁,男,1957年9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王红茹,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陆卫红,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夏菊芳,女,195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王恩利,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张胜利,男,196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宇加强,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陆安旺,男,1938年9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王红卫,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陆丽鲜,女,196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王琴歌,女,194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许淑英,女,194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尚勤路68号。法定代表人王毅,该办公室主任。陆先胜等十五人诉西安市新城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2016)陕7102行初119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生效后,陆先胜等十五人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案件受理后,于2017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判决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主张其已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了判决义务,向申请人公开了《胡家庙一村城中村改造协议书》,同时向本院提交了相应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陆先胜等十五人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冬青代理审判员  廖 亮代理审判员  吕建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