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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魏某1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1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9刑初177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1,男,21岁。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7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藁检公诉刑诉[2017]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1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4年9月,被告人魏某1伙同魏某2(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藁城区东桥寨村魏某3塑料厂内盗窃电机两台,魏某2将电机卖掉。二、2016年7月,被告人魏某1先后两次到新乐市北美林荫小区,将该小区两户未装修楼房内穿好的300米铜电线盗走,将该小区赵某1家部分穿好的铜电线及存放的三盘铜电线盗走。经鉴定,被盗高明牌铜电线价值1.3元/米,津成牌铜电线价值分别为1.3元/米、2元/米。三、2016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魏某1到藁城区梨园庄小区,将李某1放在楼梯下边的一双旅游鞋盗走。四、2016年10月,被告人魏某1与魏某2先后多次到新乐市书香逸城小区临街门市,将门市内穿好的6000米铜电线盗走,并损坏约100个插座。经鉴定,被盗高明牌铜电线价值2元/米,国豪牌插座价值4元/个。五、2016年11月,被告人魏某1与魏某2先后多次来到新乐市环保局建好未交付使用的两栋办公楼内,将办公楼内穿好的12029米铜电线盗走,并损坏约300个插座。经鉴定,被盗永通牌铜电线价值2元/米,奇耳牌插座价值3元/个。六、2016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魏某1与魏某2到新乐市德海苑小区,魏某2在小区路口等候,魏某1进入小区将停放在小区车棚处崔某1的宗申牌摩托车盗走,后魏某2将该摩托车卖掉。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50元。七、2016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魏某1到新乐市金柏园小区,将王某1的大阳牌摩托车盗走,后魏某2将该摩托车遗弃。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00元。八、2016年11月30日晚上,被告人魏某1到藁城区梁家庄村集资楼处,将孙某1停放在楼道内的倍尔捷电摩盗走。经鉴定,被盗电摩价值200元。针对上述事实,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该案的有关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魏某1以盗窃罪依法惩处。被告人魏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无辩解。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9月,被告人魏某1伙同魏某2(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到藁城区东桥寨村魏某3塑料厂内盗窃电机两台,魏某2将电机卖掉。其中一台已追回退赔被害人魏某3,并赔偿被害人魏某3的经济损失。二、2016年7月,被告人魏某1先后两次到新乐市北美林荫小区,将该小区两户未装修楼房内穿好的高明牌铜电线300米盗走,将该小区赵某1家部分穿好的铜电线及存放的津成牌的三盘铜电线盗走(每盘100米,一盘是2.5平方,二盘是4平方),被盗的电线被魏某1卖掉。被盗高明牌铜电线价值1.3元/米,津成牌铜电线价值分别为1.3元/米、2元/米。三、2016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魏某1到藁城区梨园庄小区,将李某1放在楼梯下边的一双旅游鞋盗走。四、2016年10月,被告人魏某1与魏某2先后多次到新乐市书香逸城小区临街门市,将门市内穿好的6000米高明牌铜电线盗走,并损坏100个国豪牌插座。所盗电线被二人卖掉。经鉴定,被盗高明牌铜电线价值2元/米,国豪牌插座价值4元/个。五、2016年11月,被告人魏某1与魏某2先后多次到新乐市环保局建好未交付使用的两栋办公楼内,将办公楼内穿好的12029米永通牌铜电线盗走,并损坏300个奇耳牌插座,所盗电线被二人卖掉。经鉴定,被盗永通牌铜电线价值2元/米,奇耳牌插座价值3元/个。六、2016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魏某1与魏某2到新乐市德海苑小区,魏某2在小区路口等,魏某1进入小区将停放在小区车棚内崔某1的宗申牌摩托车盗走,后魏某2将该摩托车卖掉。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50元。七、2016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魏某1到新乐市金柏园小区,将王某1的大阳牌摩托车盗走,后魏某2将该摩托车遗弃。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00元。八、2016年11月30日晚上,被告人魏某1到藁城区梁家庄村集资楼处,将孙某1停放在楼道内的倍尔捷电摩盗走。经鉴定,被盗电摩价值200元。案发后,倍尔捷电摩已追缴发还给被害人孙某1。以上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魏某3、赵某1、李某1、崔某1、王某1、孙某1的陈述;2、被告人魏某1的供述;3、同案犯魏某2的供述;4、郭某、李某2、贾某某的证言;5、到案经过;6、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7、扣押决定书、扣押作案工具、涉案物品清单、魏某1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照片、涉案物品照片;8、发还涉案的倍尔捷电摩清单;9、石家庄市藁城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10、藁城区公安局刑侦二中队出具情况说明,经查询魏某1身份,未果;11、魏某4证言,魏某1是我继子,没有户籍;1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合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某1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1多次盗窃,应对其酌定从重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魏某3的经济损失,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7日起至2019年3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魏某1的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文平人民陪审员  赵立峰人民陪审员  于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云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