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3民初5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江西文峰律师事务所与刘金嵩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文峰律师事务所,刘金嵩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3民初568号之一原告:江西文峰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余山,江西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金嵩。原告江西文峰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刘金嵩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江西文峰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文峰律师事务所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文峰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财产保全费150元,合计212.50元,由原告江西文峰律师事务所承担。审判员 李皋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尹艳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