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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3民初5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江西文峰律师事务所与刘金嵩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文峰律师事务所,刘金嵩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3民初568号之一原告:江西文峰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余山,江西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金嵩。原告江西文峰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刘金嵩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江西文峰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文峰律师事务所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文峰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财产保全费150元,合计212.50元,由原告江西文峰律师事务所承担。审判员  李皋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尹艳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