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2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2582孙涛与倪幸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涛,倪幸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民初2582号原告:孙涛,男,198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东海县。被告:倪幸佳,男,199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原告孙涛与被告倪幸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文苑、人民陪审员倪炳荣、徐彩娥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倪幸佳经本院公告送达诉讼材料,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涛诉称:被告于2016年2月10日通过原告的朋友徐俊介绍向原告借款60000元,称用于周转。原告在醉香咖啡将60000元现金交付被告,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一个月后归还。但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就找不到被告了。后被告的父亲代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倪幸佳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10000元,合计70000元,后变更为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5000元,放弃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倪幸佳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0日,倪幸佳作为借款人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倪幸佳向孙涛借款人民币60000元,定于2016年3月8日归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向本院提交借条,证明出借给被告借款6000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对该借款予以认定。原告自认被告已归还5000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倪幸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孙涛借款5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110元,由原告孙涛负担375元,由被告倪幸佳、沈勤负担1735元,被告倪幸佳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审 判 长 李文苑人民陪审员 倪炳荣人民陪审员 徐彩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庄 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