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文伟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06刑初857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文伟 曾用名 无 民族 汉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86年1月22日 文化程度 初中 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住所地 前科 情况 2013年11月2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4年1月24日刑满释放。 强制措施 2017年4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28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任立君 起诉书文号 成金检公诉刑诉[2017]792号 指控 事实 2017年2月14日8时许,被害人韩某某经过成都市金牛区沙河源泉水西路天悦城小区门口时与被告人文伟发生纠纷,进而相互殴打。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文伟用拳头击打被害人韩某某面部,致使其鼻骨左侧翼骨折、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伴筛积血。经鉴定,被害人韩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文伟案发后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故意伤害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 辩护人 无 辩解 (护) 意见 被告人文伟提出其家属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自己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审理 查明 的事实 本院另查明,2017年2月14日8时许,民警接到群众报警电话称在成都市金牛区沙河源天悦城小区外有人打架,民警赶至并将在现场等待处理的被告人文伟挡获。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文伟的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韩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 判决 理由 被告人文伟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文伟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 被告人文伟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给,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对被告人文伟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文伟的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判决 结果 被告人文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四月十五日起至二0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止。)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宣判 日期 印章 审判员 王 燎 二0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