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1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定远县人民法院、定远县金磊粮油加工贸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人民法院,定远县金磊粮油加工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734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政务新区,机构代码:003218734。法定代表人:侯金鹏,院长。被执行人:定远县金磊粮油加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张桥镇,组织机构代码71170266-6。法定代表人:金成高,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定远县人民法院与定远县金磊粮油加工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定远县金磊粮油加工贸易有限公司的存款41108.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发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齐福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