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5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林娜、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娜,刘明,张新玲,林勇,马德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5589号申请人:林娜,女,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甲银,山东泰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明,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申请人:张新玲,女,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申请人:林勇,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申请人:马德祯,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申请人林娜与被申请人刘明、张新玲、林勇、马德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林娜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明、张新玲、林勇、马德祯的银行存款15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山东信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林娜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生效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明、张新玲、林勇、马德祯的银行存款15万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林娜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恒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