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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诸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世海与福喜(威海)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海,福喜(威海)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诸民初字第60号原告:李世海,男,195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京海,乳山持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福喜(威海)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DAVIDGERARDMCDONALD,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烨君,女,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福喜(威海)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伟,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世海与被告福喜(威海)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世海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已收525元),由原告李世海负担。审 判 长  于新海审 判 员  谢凤昌人民陪审员  沙玉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文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