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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8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申请丁振兴、黑龙江同记家电批发市场集团有限公司、宇昊财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丁振兴,黑龙江同记家电批发市场集团有限公司,宇昊财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8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233号(投资大厦裙楼1-5层)。
 负责人于成信,男,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高伟,该分行职员。
 被执行人:丁振兴,男,196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同记家电批发市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靖宇街368号1栋7层。
 法定代表人辛柏祥,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宇昊财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靖宇大街368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王浩,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丁振兴、黑龙江同记家电批发市场集团有限公司、宇昊财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四商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于2017年1月1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宇昊财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黑A27D16雅阁车的车辆档案,冻结了被执行人黑龙江同记家电批发市场集团有限公司在哈尔滨同记珠宝古玩有限公司处享有的人民币500万元的股权(100%股权)、黑龙江同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处享有的人民币300万元的股权(60%股权)、哈尔滨同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享有的人民币60万元的股权(60%股权),经查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此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7月17日,被执行人丁振兴、黑龙江同记家电批发市场集团有限公司、宇昊财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1 299 243.02元,利息128 365.21元,案件受理费17 648元、保全费5 0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 强
 审 判 员 王 喆
 审 判 员 王 莹
 二○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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