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2执5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长材、淄博维豪瓷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材,淄博维豪瓷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5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长材,男,1960年1月11日出生,淄川区龙泉镇泉头村村民。被执行人:淄博维豪瓷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昆仑镇西笠山村工业园。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长材与被执行人淄博维豪瓷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孙即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