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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4民初1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贾宝珠诉被告邓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宝珠,邓丽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4民初1795号原告:贾宝珠,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鼓楼办事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金玲,女,1967年9月20日出生,与原告系姊妹关系。被告:邓丽华,女,汉族,1978年12月22日出生,住阜阳市临沂商场鞋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涛,安徽丽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宝珠诉被告邓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宝珠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邓丽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宝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宝珠撤回对邓丽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贾宝珠负担。审判员  崔保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