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2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吴彬与王冲、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彬,王冲,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648号原告吴彬,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王冲,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委托代理人王松林,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系王冲之父。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程杨,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付凤卫,该公司员工。原告吴彬诉被告王冲、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以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彬撤回对被告王冲、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诉讼费8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凌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