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03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红寺堡区物流运输商会与马志平、袁彩珍、马杰、马秀琴、马文治、杨汉芳、马玉俊、马发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红寺堡区物流运输商会,马志平,袁彩珍,马杰,马秀琴,马文治,杨汉芳,马玉俊,马发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3执572号申请执行人:红寺堡区物流运输商会,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法定代表人:袁存,系该商会会长。被执行人:马志平,男,生于1990年7月16日,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执行人:袁彩珍,女,生于1992年8月6日,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执行人:马杰,男,生于1989年6月10日,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执行人:马秀琴,女,生于1992年3月12日,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执行人:马文治,男,生于1965年10月14日,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执行人:杨汉芳,女,生于1968年6月20日,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执行人:马玉俊,男,生于1978年4月5日,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执行人:马发秃,女,生于1981年8月5日,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本院在执行红寺堡区物流运输商会与马志平、袁彩珍、马杰、马秀琴、马文治、杨汉芳、马玉俊、马发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系申请执行人重复申请,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303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勤审判员 金 鑫审判员 张唯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亚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