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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民终2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程远东、苏文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远东,苏文泉,陈慧,董付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24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远东,男,汉族,生于1962年5月25日,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河南仁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文泉,男,汉族,生于1982年3月26日,住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延飞,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慧,女,汉族,生于1964年10月14日,住南阳市卧龙区。原审被告:董付忠,男,汉族,生于1956年11月15日,住南阳市宛城区。上诉人程远东与被上诉人苏文泉、原审被告陈慧、董付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1303民初3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远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11元减半收取为1155.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晓峰审判员  李 舸审判员  王 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上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