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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行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曾玲波与宁乡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玲波,宁乡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24行初66号原告曾玲波,女,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被告宁乡县公安局,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二环西路。法定代表人章晓波,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蔡金奇,系该局法制大队民警。原告曾玲波诉被告宁乡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玲波以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曾玲波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玲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玲波负担。审 判 长  陶力成人民陪审员  朱建平人民陪审员  张定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