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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4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赖全安与赖培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全安,赖培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4民初992号原告:赖全安,男,194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铅飞(系赖全安的女婿),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告:赖培珠,女,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原告赖全安与被告赖培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赖全安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全安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赖全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赖全安负担。审判员  黄正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季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