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4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赖全安与赖培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全安,赖培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4民初992号原告:赖全安,男,194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铅飞(系赖全安的女婿),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告:赖培珠,女,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原告赖全安与被告赖培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赖全安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全安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赖全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赖全安负担。审判员 黄正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季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