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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375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海山、迁安市马兰庄镇四方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山,迁安市马兰庄镇四方有限责任公司,刘计,迁安市马兰庄镇兴云铁选厂,陈国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375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海山,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迁安市。被执行人迁安市马兰庄镇四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马兰庄镇柳河峪村北。法定代表人:刘计,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计,男,1963年6月4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迁安市。被执行人迁安市马兰庄镇兴云铁选厂,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马兰庄镇柳河浴村北。法定代表人:陈国才,该铁选厂经理。被执行人陈国才,男,1964年8月8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迁安市。本院在执行李海山与迁安市马兰庄镇四方有限责任公司、迁安市马兰庄镇兴云铁选厂、刘计、陈国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海强执行员  兰金生执行员  岳亚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车春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