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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淑荣与赵洪义继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荣,赵洪义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643号原告:刘淑荣,女,1940年3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海伦市东风镇勤劳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彬,系原告四子。被告:赵洪义,女,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海伦市东风镇镇勤劳村*组。原告刘淑荣与被告赵洪义继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被告系原告的二儿子。原告一共生育六名子女,现与四子赵洪彬一居生活,除被告赵洪义外,其余子女每年都给原告赡养费。原被告就赡养费一事协商未果诉讼来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赵洪义每年给付原告刘淑荣赡养费800.00元,此款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给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大春二0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依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