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挺与高群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挺,高群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296号原告:张挺,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高群叶,女,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张挺为与被告高群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张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25元,由原告张挺负担。审 判 长 刘开怀人民陪审员 张菊芬人民陪审员 颜荷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卢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