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民初3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苍荣与何瑞芳、姚冬云管辖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苍荣,何瑞芳,姚冬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3526号原告:李苍荣,女,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子静,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瑞芳,女,1941年7月20日,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被告:姚冬云,女,1971年11月18日,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原告李苍荣与被告何瑞芳、姚冬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李苍荣诉称:1、判令被告何瑞芳、姚冬云继续履行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何瑞芳、姚冬云配合原告办理收取房款、房产过户等手续;3、判令被告何瑞芳、姚冬云承担诉讼相关损失。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9日,原告经六安市康居房屋销售咨询公司居间介绍与被告姚冬云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购买何瑞芳名下位于六安市××小区××室房屋一处,被告姚冬云系被告何瑞芳女儿,在签订该《存量房买卖合同》时向中介公司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原告认为被告姚冬云具有该房屋所有权转让的委托权限。双方经协商,谈成房屋价款为615000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签订合同后,原告方按合同履行了2万元定金,并等待被告办理好遗产继承公证后付清剩余房款。但被告办理好遗产公证后,并未协助原告办理房款收取、房屋过户等后续手续,并表示因房价上涨,不愿意卖给原告。原告认为,被告姚冬云经被告何瑞芳授权委托,以被告何瑞芳名义出售房屋,在中介的见证下谈成房价、支付方式以及过户时间,并签订合法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被告何瑞芳、姚冬云的行为明显违背了上述原则,现六安市房价疯涨,如被告不按合同履行,将给原告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现根据法律规定恳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请,维护其合法权益。被告何瑞芳、姚冬云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两被告住所地霍邱县城关镇文庙社区八队居民组A小区及霍邱县城关镇东湖社区师范居民组17-5号,属于六安市霍邱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霍邱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争的标的物系不动产,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本院享有管辖权,两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何瑞芳、姚冬云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芳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