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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辖终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佟丽娅、福州台江医院名誉权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州台江医院,佟丽娅

案由

名誉权纠纷,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辖终4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台江医院,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五一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林国雄,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志刚,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晶,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佟丽娅,女,1983年8月8日出生,锡伯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倩倩,天津长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福州台江医院与被上诉人佟丽娅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13427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福州台江医院上诉称,本案为一般侵权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辖,福州台江医院作为一审被告,住所地位于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被上诉人佟丽娅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被上诉人佟丽娅主张福州台江医院未经许可,擅自在福州台江医院的网站上使用佟丽娅的肖像,侵犯了佟丽娅的肖像权、名誉权,故本案属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佟丽娅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属于一审法院辖区,佟丽娅有权选择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之诉。上诉人福州台江医院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福州台江医院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贺审判员 郭 勇审判员 梁志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