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9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忠秋与方国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秋,方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9执63号申请执行人王忠秋,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8408164815,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松北区对青山镇张官村张官屯。被执行人方国强,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7206067273,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托斯卡纳小区D-C36栋1单元1804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忠秋与被执行人方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9民初7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为118,014.00元。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等方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实现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明湛审判员 王 磊审判员 胡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