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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81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马建国与杨占林、田军、马金柱追偿权纠纷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国,杨占林,田军,马金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81执564号申请执行人:马建国,男,1966年8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杨占林,男,1969年10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田军,男,1981年10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马金柱,男,1963年4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马建国与杨占林、田军、马金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7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381执5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赵春娟审判员  龚廷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洪 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