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马建国与杨占林、田军、马金柱追偿权纠纷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国,杨占林,田军,马金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81执564号申请执行人:马建国,男,1966年8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杨占林,男,1969年10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田军,男,1981年10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马金柱,男,1963年4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马建国与杨占林、田军、马金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7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381执5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赵春娟审判员 龚廷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洪 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