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2323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任杉与中煤能源新疆天山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杉,中煤能源新疆天山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3民初1397号原告:任杉,男,汉族,1993年11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景月,新疆众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煤能源新疆天山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呼图壁县。法定代表人:施锦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新疆新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任杉与被告中煤能源新疆天山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任杉于2017年7月17日,以要求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杉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任杉自行负担。审判员  李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