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7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富强与刘富昌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富强,刘富昌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7894号原告:刘富强,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刘富昌,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刘富强与被告刘富昌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刘富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富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余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