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20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安徽琴海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琴海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20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琴海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200号和地蓝湾12幢和地广场20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4994901B。法定代表人:王树琴,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550860697P。法定代表人:徐小勇,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安徽琴海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作出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51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货款59909.72元,利息17137元(以59909.7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6年1月23日起计算至2017年7月18日止)诉讼费745元,律师费5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066元,合计83857.72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9909.7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9%,自2017年7月19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59909.7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6月13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83857.72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9909.7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9%,自2017年7月19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59909.7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6月13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延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金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