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4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高见与陈丹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见,陈丹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4532号原告:高见,男,197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军清,上海淳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丹琳,女,199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高见与被告陈丹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见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见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947元,减半收取473.5元,由原告高见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勤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明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