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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4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高见与陈丹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见,陈丹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4532号原告:高见,男,197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军清,上海淳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丹琳,女,199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高见与被告陈丹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见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见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947元,减半收取473.5元,由原告高见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勤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明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