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81执恢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吕敏、陈宏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敏,陈宏芳,许雪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恢449号申请执行人:吕敏,女,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陈宏芳,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许雪琴,女,197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敏与被执行人陈宏芳、许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281执恢4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