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执恢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吕敏、陈宏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敏,陈宏芳,许雪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恢449号申请执行人:吕敏,女,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陈宏芳,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许雪琴,女,197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敏与被执行人陈宏芳、许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281执恢4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