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4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洪兰珍与陈佳、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兰珍,陈佳,陈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4321号原告:洪兰珍,女,196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陈佳,女,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陈莉,女,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兰珍诉被告陈佳、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洪兰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洪兰珍负担。审 判 长 叶华杰人民陪审员 杜志才人民陪审员 杨文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毛律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