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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4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洪兰珍与陈佳、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兰珍,陈佳,陈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4321号原告:洪兰珍,女,196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陈佳,女,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陈莉,女,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兰珍诉被告陈佳、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洪兰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洪兰珍负担。审 判 长  叶华杰人民陪审员  杜志才人民陪审员  杨文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毛律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