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2民初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郝孝双与杜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孝双,杜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民初1409号原告:郝孝双,男,汉族,1963年5月28日出生,现住本市。被告:杜清,男,住高邮市经济开发区。原告郝孝双与被告杜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7年7月17日经本院联系后,原告表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规避法律的情形,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郝孝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潘 刚人民陪审员 范 羽人民陪审员 吕龙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丁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