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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3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小勇与被告梁德明、刘祖兰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勇,梁德明,刘祖兰,梁德琴,梁德秀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3524号原告:杨小勇,男,1976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梁德明,男,1966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刘祖兰,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梁德琴,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梁德秀,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原告杨小勇与被告梁德明、刘祖兰、梁德琴、梁德秀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杨小勇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梁德明、刘祖兰、梁德琴、梁德秀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各自的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杨小勇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杨小勇负担。审 判 员 邵晓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梅 婷书 记 员 王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