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民终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县罗和平农资部因与被上诉人陈建国、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县罗和平农资部,陈建国,陈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民终7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县罗和平农资部,住所湖南省南县中鱼口乡班嘴集镇,投资人罗和平。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辉,男,汉族,1972年12月7日出生,罗和平之夫,住南县南洲镇,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武,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国,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中鱼口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军,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中鱼口乡。南县罗和平农资部(以下简称农资部)因与陈建国、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县人民法院(2017)湘0921民初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农资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辉、张军武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陈建国、陈军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县人民法院(2017)湘0921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南县罗和平农资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夏立群审判员 谌丽霞审判员 刘文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鲁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