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32刑更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宋军平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32刑更85号罪犯宋军平,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平凉市人,现在和田监狱服刑。新疆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6日作出(2006)和中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宋军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宋军平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8月31日新疆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新刑一终字第2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2006年10月31日入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3月5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7月2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4年5月23日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现刑期至2028年3月20日止。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监狱于2017年5月10日以罪犯宋军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监狱向本院出示了罪犯宋军平的《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材料》、《评审材料》等证据,用以证明罪犯宋军平在近期改造中的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军平在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注重思想改造,有悔罪意识,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规监纪,注重自己的行为养成,以《罪犯行为规范》三十八条来规范自己行为,在”三课学习”中,能够积极主动,刻苦认真,努力学习文化知识和技术知识,遵守劳动纪律,积极参加各种讨论及活动,并取得了进步。在生产劳动方面,能够服从民警的管理与分配,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在改造中成绩突出。综上所述,罪犯宋军平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分别于2014年上半年,2014年下半年,2016年上半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三次;2014年一季度,2014年二季度,2014年三季度,2014年四季度,2015年二季度,2015年四季度,2016年一季度,2016年二季度获季度表扬八次。本院认为,罪犯宋军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军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至2027年6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有忠审 判 员 常喜盈代理审判员 辛元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家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