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5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传芹与王少明、曹海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传芹,王少明,曹海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5039号原告:刘传芹,女,1966年1月16日生,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民,山东昌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少明,男,1977年7月24日生,住新泰市。被告:曹海玲,女,1978年8月12日生,住新泰市。原告刘传芹与被告王少明、曹海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刘传芹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传芹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传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传芹负担。审判员 李铁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