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执2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奇、袁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奇,袁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3执2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奇,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地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袁威,男,198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李奇与袁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查封和评估,并由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淘宝网对被执行人袁威名下房屋进行拍卖,2017年7月7日买受人李香廷以最高价469440元竞得该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袁威名下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李香廷所有。二、买受人李香廷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继东审 判 员 张月华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秋月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