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民初1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孙好庄与薄红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好庄,薄红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1848号原告:孙好庄,男,汉族,1964年11月29日出生,住扶沟县。被告:薄红磊,男,汉族,住扶沟县。原告孙好庄诉被告薄红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孙好庄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薄红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孙好庄申请撤回对薄红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好庄撤回对被告薄红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好庄负担。审判员 李国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邹昌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