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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民初1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孙好庄与薄红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好庄,薄红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1848号原告:孙好庄,男,汉族,1964年11月29日出生,住扶沟县。被告:薄红磊,男,汉族,住扶沟县。原告孙好庄诉被告薄红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孙好庄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薄红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孙好庄申请撤回对薄红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好庄撤回对被告薄红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好庄负担。审判员  李国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邹昌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