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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民终3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党恩宽、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党恩宽,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东汉禽业有限公司,杜克全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39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党恩宽,男,汉族,1966年8月16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56号洛阳银行大楼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91909332W。法定代表人:韩蕴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东汉禽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宁县城关镇凤翼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8776544136U。法定代表人:杜克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克全,男,汉族,1968年7月24日出生,住洛阳市。上诉人党恩宽因与被上诉人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东汉禽业有限公司、杜克全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洛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0311民初3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党恩宽于2017年6月9日收到《河南省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党恩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铁林审判员  胡豫勇审判员  张予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秦亚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