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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71执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刘成宁刑事财产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执73号之一被执行人刘成宁,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川71刑初15号刑事判决,移送执行刘成宁被判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一案,本院执行局于2017年7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71执7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元存审判员  严 川审判员  徐 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武天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