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5民初1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甘肃汇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丹县陆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汇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山丹县陆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5民初1587号原告:甘肃汇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嘉峪关市嘉北工业园区北面。法定代表人:钟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雯,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丹县陆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城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陆在奎,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受理原告甘肃汇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丹县陆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甘肃汇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以无法提供山丹县陆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汇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甘肃汇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孟儒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有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