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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8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某与唐某某(2017)黔2728执8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8执80号申请执行人:黄某,男,1968年7月生,苗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罗甸县龙坪镇被执行人:唐某某,男,1976年12月生,汉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罗甸县董架乡。本院在执行黄某与唐某某(2017)黔2728执8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唐某某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黄某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某某现已外出不知去向,无法联系。经案件承办人依法对被执行人唐某某的银行存款、土地、车辆、房产等进行了查询,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与申请人谈话并征求其意见,其也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可暂缓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有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金世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德生 百度搜索“”